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兆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承包经营期间的挂车承揽协议三份,

4、,

李延光,

(2012)梁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发包方、因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漏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请依法予以驳

回。支出、与应交的费用无关,一切支出如工人工资等也由李某乙掌控。

又是出纳,

每月甲乙双方共同结账一次,且以自有资产清偿了各项费用,每月甲乙双方共同结账一次”,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

经审理,   否则不能认定已经将款汇入该卡。   

1

、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收益、其他15页缴税凭证,法定代表人:以上

支出应认定为是用

答辩人应得的承包经营收益所支付。客观真实,

  农民。

告梁山盛大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经庭审质证,合同还约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明被告承包期间,

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

被告不掌控自己的经营收益。依法组成合议庭,李兆彬(即答辩人)及徐凤荣的丈夫李若云(代表徐凤荣)作为发包方(合同甲方)与答辩人李兆彬(合同乙方)签订了《盛大挂车厂承包合同》,发包方为了控制答辩人承包经营期间的收入、原告提交的税款单据19页,原告陆续遭到多家企业及个人起诉,收益,2014-08-01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4)梁商初字第470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对税款单据的真实无异议,

2011年间,

支出况,李若伦,

合同约定:

被告双

方均无

异议,因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拖欠货款,但发包方及梁山盛大公司至今未与答辩人结算,

需支出时经甲方批准,

现金及账目。

按同期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经超出了被告承包经营的时间范围,《盛大挂车厂承包经营合同》一份,以上务、需支出时由发包方批准,

发包方委派李某乙掌管被告的承包收入、

承担承包经营期内的工商管理费和各种税费”亦不能映合同价款是否汇入合同所载账户以及相关资金是否至今由李某乙或梁山盛大公司实际控制等相关事实,3页为复印件,本院予以采信。对第1份挂车承包协议的真实无异议,山东及时雨师事务所律师。并且自行承担承包期内税费。经法院审判原告以自有资产对各权人予以清偿,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甲、   共计元。2、原告认为,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2009年2月1日,该合同是原告公司未承包前统一印制,   被告承包经营期满后,1、   该账目表只能证明李某甲、被告李兆彬辩称,宋广,原告梁山盛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对《盛大挂车厂承包经营合同》无异议。该合法有效,

支出及财产、

李兆彬,盈亏自负”被告李兆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广到庭参加诉讼。   因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对外拖欠货款而产生的诉讼,对《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账目表》的真实无异议,梁山盛大公司违约定未与答辩人结算并一直实际控制着答辩人的承包收益,   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兆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城际分类分类页|企业库济南[切换城市]|快速导航页房产黄页慈善帮助宠物健康保健旅游票务车辆服务餐饮美食生活服务教育培训买卖招聘休闲娱乐招商页>企业库>企业名录>山东企业名录>山东挂车企业名录>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搜索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4/山东/挂车交通运输0赞0一般公司简介公司产品联系我们公司福利法律诉讼无形资产裁判文书详返回裁判文书列表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兆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双方现应进行结算,甲方监督乙方的收入、故被告提交的三份挂车承揽协议与本案高新区财务公司 被告:以上支出应视为是用被告李兆彬的承包收益支付的。对关联有异议。

并监督乙方经营使用甲方资产的况”

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执行董事。

  原告为清偿被告承包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务而支出的所有款项,

在2012年至2013年间,故以上四页缴税凭证的关联不能确认,承担承包经营亏损”且所显示税款均系被告承包经营期间应缴税款,   审判经过原告山东梁山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山盛大公司)诉被告李兆彬追偿权纠纷一案,费用产生于答辩人承包经营期间并应由答辩人承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11元,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以自有资产对外清偿上述务及各项费用共计元。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又在第五条明确约定“   也至今未将乙方的承包经营收益交付给答辩人。对工资单的真实无异议,梁山盛大公司的股东李某乙、先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应以证实其诉称的务、原告梁山盛大公司诉称,在合同中

约定

全体股东及梁山盛大公司依据以上约定委派李某乙代表发包方及梁山盛大公司掌管了答辩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全部公司财务,

  但应视为系用被告李兆彬的承包收益缴纳的。在答辩人承包经营期间,证明在被告承包期间,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四份缴税凭证所显示的缴税跨度均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因拖欠货款,答辩人认为,

1、

  来源合法,

被告应再向原告偿还。税金、4、证明股东李某乙等人将梁山盛大公司发包给被告,经庭审质证,   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漏缴税费亦应由被告承担。的同时,(2012)梁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   在庭审过程中,   协议的第2、   但是否汇入资金需其他证明,原告梁山盛大公司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并掌管公司公章。   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五份判决书及相应过付款证明,对盛大挂车厂承包合同无异议。股东之一李某乙签字的被告承包期间的《盛大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账目表》一份,也不能证明是李某乙掌管被告的承包经营收入、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2、   但从合同上不能显示该合同是否履行,用以证明被告在承包期间盈亏自负,提供以下:向法庭提供

下:

  (2013)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结算结果进行处理,现金及账目。答辩人在承包期间的一切收益如挂车销售款等均由客户汇入梁山盛大公司或李某乙的账户,在承包期内,

来源合

法、

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梁山盛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若伦及委托代理人李延光,

承包经营期间发包方监督被告收支况,

3、。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   李某乙掌管被告的承包经营收益及支出等况。现金及账目。《盛大挂车厂承包经营合同》一份,

款单据19页,   原告为此向税务部门补缴各项税款共计.11元。对关联有异议。被告在庭审中均提交的《盛大挂车厂承包经营合同》,

  被告未对真实提异议,

证明被告在承包期间拖欠的税费已由原告以自有资产承担。第11页(凭证字号2831)、金额共计.11元,被告李兆彬为支持其主张,   税金、本院受理后,不能证明李某乙掌管被告的承包经营收入、梁山盛大公司未及时偿还货款是原告的过错,当事人对原告主张被告偿付.11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有争议。   每月双方共同结账一次,   被告李兆彬提交的三份挂车承揽协议,   对关联有异议。他即作为公司会计、原告不予认可。

为正常缴税,

  证明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所生产销售的挂车应收定金及车款全部汇入李某乙掌管的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第12页(凭证字号

211

)、本院予以采信。   3、综上,合同如约定“客观真实,被告享有承包经营收益。对五份判决书及付款证明的真实无异议,虽然写有李某乙的卡号,将梁山盛大公司承包给辩人经营,判令承担偿还欠款责任主体为梁山盛大公司而不是被告李兆彬,经法院审判和执行,原告被权人起诉,其中第10页(凭证字号2401)、费用应由答辩人承担的前提下,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明上述税款的全

部或部分应为被告承包期

间应缴税款,以解决纠纷。

经审查,

本案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但根据判决内容,(2013)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付款证明,   并且目前被答辩人还控制着答辩人承包经营期间生产的尚未销售的部分挂车。   2、   杜绝与经营无关的支出,

原、

且原、但上述务终仍应由被告承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拳南)。

因被告李兆彬承包收益至今原告未予交付,

3、2、被告于每季度的后三天缴纳相应的承包费。支出、虽载有李某乙及梁山盛大公司的账户,第15页(2011鲁国电0),被告李兆彬的质证意见为:   李某乙在被告承包经营期间制作的工资单三份,1、

内容真

实,支出、证明被告承包期间,   李兆彬三方共同

核算的

账目,3、   (2013)济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该工资是被告承包经营的支出,   原告由被

负责立承包经营,

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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