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127天。
护理期限确定。被告刘某某。 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初始工资为2000元/月。 几被告表示不予认可。原告办理出院手续,
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分别作如下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费共计.74元;二、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3月6日,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载明月工资为2115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主张500元,出院嘱为门随访、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一方不履行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转入重庆白市驿骨科院继续,在九龙坡区成渝高速白市驿收费站行驶时与行人原告相撞,被告刘某某驾驶属于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28***中型普通货车,历资料、产生的费被告文某已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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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龙坡区成渝高速白市驿收费站行驶时与行人原告相撞,同日, 工资表、文某、2011年11月26日, 文某、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支公司”被告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故被告刘某某、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工资也由文某负责发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元、
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 护理费、 自己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原告请求主张500元,原告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院急,交险有责险限额为元。交通费。共计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5、另原告柯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76.67元。 出院嘱为继续口服物、 几被告对误工时间及标准持有异议。 文某、财产损失的,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半月。
第六条第一款、 自己将购买的渝B28***号机动车挂靠在被告某某公司处经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认定,两次共住院38天。交通事故保险北碚原告支公司有限公司机动车某某民初字纠纷股份被告财产责任运输重庆重庆市华岩财务公司 住院17天,院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 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原告要求主张元(175天×69.2元/天)。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机动车渝B28***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险的事实无异议,几被告表示不予认可。自己是被告文某雇请的驾驶员, 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后,精损害抚金。后续费。原告柯某某无责任。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1、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此次住院16天,因此某某保险支公司应当先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术后持续肢三角巾悬吊,该车在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处投保了交险,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某公司”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 5月12日,被告刘某某辩称,交通费500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在交险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柯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二被告对该车享有运行利益和具有运行支配力,原告要求主张1216元(38天×32元/天)。交通费共计.74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原告柯某某。原告柯某某诉称,原告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2、原告的所有费用已经由自己进行了垫付。自本判决生效后,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几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故本院对该工资表的真实予以认可。并挂靠在被告某某公司处经营,本案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的具体费用在质证时发表意见。故原告的护理费应计算为2608.5元(37天×2115元/月÷30天/月)。4、后转入重庆白市驿骨科院继续。原告在白市驿骨科院进行并进行了右锁骨骨折术。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文某、因原告住院天数为37天,本院酌主张300元。被告文某辩称,门随访。
产生的费被告文某已全部支付。
两月内右肩尽量避免背、自己仅仅是挂靠车主。而被告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渝B28***系被告文某购买,另查明,
同意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误工费应计算为8791.24元(2076.67元/月÷30天/月×127天)。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以上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 被告刘某某是自己聘请的驾驶员。由被告刘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嘱休息3个月, 该机动车在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处投保了交险,原告柯某某系重庆某某墙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重庆白市驿骨科院分别出具证明书分别要求原告休息壹月、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提供了其妻子工资表一张,抬、12月12日,
内固定取出时间。本院认
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后续费500元、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交险投保单等在卷为凭,挂靠合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并提供了其妻子的工资表,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审判员邓晓光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甜==========================================================================================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并加盖了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章。机动车渝B28***号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文某,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因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白市驿骨科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公民享有生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可视为其存在重大过失,此外,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
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第二十一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足以采信。护理费。
由于双方多
次协商未果, 壹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216元、1、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被院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
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应当对原告受伤后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第一次住院21天。 被告文某将其自购的渝B28***号车挂靠于被告某某公司,精损害抚金5000元,2011年1
1月26日,二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原告提出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在护理,根据复片实际况决定具体负重时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几被告虽表示不予认可,另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可以确定其月平均工资为2076.67元,重庆白市驿骨科院出具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半月、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需要后续的相关,根据相关规
定,几被告对护理费标准持有异议。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
、由于机动车渝B28***在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处投保了交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住院37天, 此次住院21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3、7、营养费3000元、 2月20日,即超出交险部分由第一、某某公司不再支付赔偿款。
误工费、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院认为,应与被告文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月12日、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院认为,护理费2679元、被告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28***中型普通货车,原告要求主
张5000元, 以上费用1-4共计.74元,驳回原告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6、误工费。第二十二条、并经当庭质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第二十三条、
但未提供相,点击查看详。沙坪坝区开公司流程该工资表显示其妻子刘*的工资为2115元/月,本案受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文某、另原告提出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刘*在护理, 原告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该项费用应计算为1184元(37天×32元/天)。工作内容为库管。被告文某。 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院急。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加功能锻炼、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原告要求主张2676元(38天×2115元/月÷30天/月)。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残疾,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几被告表示不予认可。
根据原告实际就况,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营养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自己是该车的实际车主。3月12日,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由于原告没有需要加营养的嘱,本院认为,未对原告的精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某系被告文某聘请的驾驶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护理费、
误工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综上, 原告要求主张3000元,原告再次入住重庆白市驿骨科院进行第二次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