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方某某辩称,
行驶至白市驿新店水泥厂路段左转时,证明其工资每月4500元。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因原告未提供需要加营养的出院嘱,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超过交险限额部分,三被告承担。营养费。另查明,并申请重新鉴定,该所出具渝法所[2011]临床B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庭审中,交通费。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几被告表示认可,故对其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负担。 此次鉴定原告自行垫付鉴定费1085元, 几被告只认可其第二次鉴定产生的费用。 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费。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款由原告自行垫
付。被告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应与被告方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结合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况及原告伤残等级,
因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未加盖公司财务章,
二、二、以上事实,颅骨骨折、
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本院确认原告请求的费为1179.98元,如头痛加重,
额部皮肤挫裂伤;3、此外原告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费元。肇事车辆渝A1B***系自己出资购买并挂靠在第三被告处经营。本案诉讼费由第一、主要断为1
、由于某某保险申请了重新鉴定并垫付了鉴定费1000元,行驶至白市驿新店水泥厂路段左转时,被告丁某某是被告方某某雇佣的驾驶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按照抚养人的身份进行确定,
2011年5月8日8时30分,及时复,但又未提供其他予以否认,某某保险”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某某垫付了8751.99元,有当事人的陈述、2011年7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丁某某、
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票唤,
事故发生后, 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1B***号小货车,二、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险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原告何某某护理费、 原告何某某诉称,要求第一、被告某某保险辩称,
本院不予采信。此次住院共产生了费.99元,此外被告方某某还给付原告现金2500元。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委托重庆法验伤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致何某某受伤,方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致原告何某某受伤,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第四被告在交险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相应的保险金;3、原告还要求主张两给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即原告何某某虽然户籍登记在农村,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元;2、自己与第二被告形成了雇佣关系,11月25日,由于被告某某保险已垫付了元,被告丁某某。 且该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处投保了交险。并认可被告丁某某系其雇佣的驾驶员。4、某某公司”因此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应参照建筑业城镇营单位元/年计算。
工种为水电工,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重新鉴定,原告无责任。8、 方某某、与原告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K9***号两轮摩托车侧面相撞,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门随访,后续费6000元。原告要求主张28***元(188天×150元/天)。被告某某保险垫付了元,
自己是第二被告雇佣的驾驶员,以上费用1-10共计.11元,误工费、渝北区代办进出口公司庭审中,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予扣除, 方某某、由于原告第一次鉴定结论被重新鉴定结论推翻,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方某某将其自购的渝A1B***号车挂靠在被告某某公司处经营, 本院认为, 被告某某保险垫付了鉴定费1000元。多处软组织伤。原告何某某无责任。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被告丁某某系自己雇佣的驾驶员,
建议休息4个月。陈**于1940年12月7日,于1994年10月10日,
原告要求主张第一次及第
二次鉴定费1935元,本院对原告请求其母亲陈**及其女儿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5元(元/年×10年×30%÷4人)及其女儿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4000.5元(元/年×2年×30%÷2人)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后续费为6000元。9、即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75元。庭审中被告方某某认可其为该车实际车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规定“ 几被告只同意计算185天误工时间,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事故发生后,
原告要求主张5525元(65天×85元/天)。出院嘱为带出院,事故发生时年满16周岁。2011年8月9日,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丁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某某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司法鉴定意见书、2011年5月8日8时30分,故该笔费用应由第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
颅脑损伤:本院酌认定元。因此某某保险应当先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某某。现已工作14年头,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K9***号两轮摩托车侧面相撞,被告丁某某辩称, 交险投保单等相关在卷为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主张元,原告提供了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证明何某某于1998年进入该公司务工,对该工资表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但只认可50元一天。庭审中,被告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1B***号小货车,被告方某某。精损害抚金。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委托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后续费进行鉴定。5月19日,本院认为,几被告对住院天数无异议, 应当对原告受伤后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丁某某垫付了***0元,被告方某某将其自购的渝A1B***号货车挂靠于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对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分歧较大。另原告也向本院申请对其后续费进行鉴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本院认为,发票、
历资料、
并经当庭质证,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十五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额叶脑挫伤、 并且上班期间公司为其安排职工宿舍。1、即超出交险部分由第一、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亡赔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机动车渝A1B***在被告某某保险处投保了交险,残疾赔偿金、重庆代办分公司5、由于被告丁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形成了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年满70周岁。本院认为,产生了门费1179.98元,原告先后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院门,误工标准同意参照建筑行业标准。出院后, 而被告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另外自己垫付了原告相应的费用,)、其母亲有4个子女。即本院认可原告的误工费为.38元(元/年÷365天×185天)。气颅;2、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作证明及被告认可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
工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此外,由于何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六十周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采信。二被告对该车享有运行利益和具有运行支配力,。 庭审中,被告方某某支付了原告所有的渝AK9***号摩托车维修费350元。即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元(元/年×20年×30%)。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年11月25日,交险有责险限额为12***0元,另何某某有一女儿何**,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及检查费用共计850元。故对其残疾赔偿金应计算20年。
原告被立即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院住院65天,经双方协商,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外贸公司注册资金
证明原告与陈**系母子关系, 该所出具重法[2011]临鉴8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故应认定误工时间为185天。
本院认为,1、户口页、3、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分别作如下认定: 二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6、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另白市驿镇**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8月22日, 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真实予以采信。鉴定意见为何某某轻度智力缺损属VII(8)级伤残;后期费约需人民6000元。
可视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原告为八级伤残,常年居住在外。经审理查明, 另机动车渝A1B***在某某保险处投保了交险,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7、 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12年2月15日二十四时止。 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健康权。其从1998年进入该公司务工并由公司安排宿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庭审中,证明原告从1998年起一直在外务工,应予扣除,另白市驿镇**村和
白市驿出具证明一份,误工费。本院认为,几被告对此无异议并认可,故第一次鉴定费用85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续费。 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明及工资表内容真实均不予认可。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原告要求主张2080元(65天×32元/天)。并将该车挂靠某某公司经营的事实,财产损失的,鉴定费。原告还提供了其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表,
2、机动车渝A1B***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某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本院认可原告的鉴定费为1085元。
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为3900元(65天×60元/天)。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意见为原告目前伤残程度属于VII级伤残。 故对原告的误工费应参照建筑行业标准进行计算。10、某某保险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原告要求主张500元,原告住院65天加休息4个月,现起诉来院请求:
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提供证明其务工的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城镇非营单位,几被告虽不认可两份证明的真实,至于误工费的标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相关规定,
应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护理费。对肇事车辆渝A1B***在某某保险投保交险并在保险范围内的事实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