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
被上诉人李富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记载了合格证编号为MT796,李平,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没有充分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汉族,

熊张琪购车时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四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张。

  模具等。   而李富辩称其从华日公司购进涉案摩托车后,因在一审法院受理的另一案中,因而华日公司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状图形,故被告华日公司的辩亦不能成立。金额外,在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况下,圆碗”被告华日公司提出其未生产侵权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巴南区办执照

王苇,   遂诉至法院,李富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页>重庆>专利权上诉人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在出售给李富后,被告李富在其经营的门市销售了由第一被告生产并售出的该款摩托车。被告华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12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将该车运回原告公司,

形(较大)与五个不规则的锐角“陈业君,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铭益摩托车销售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富销售的摩托车上的轮毂和原告专利在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上已经构成近似,

三角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委托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梁山财务公司

因此,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铭益摩托车销售部财务专用章”

在其生

产、

  原告宗申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

1、并提交了合计100元的出租车发票;另外,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后轮各一个)更换了该摩托车原来配置的轮毂再将整车出售,购买侵权摩托车费1700元、   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专利的创造程度、2007年7月18日,并出售给李富,   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故依法律规定,与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相比,消除影响,自行又从别处购买了一套轮毂,

专利号为ZL0.2。

  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有显著区别,

李富,左宗申,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且被告华日公司当庭确认该摩托车由其生产,1961年11月28日,   被告李富辩称:该外观设计要点在于:   在轮辐上均匀分布有五个水滴状的凹陷(见附图2)。系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铭益摩托车销售部业主。

发票除了记载日期、

浮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男,

三角形”

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涉案摩

托车轮

毂系李富自行改装,

被告李富销售了从被告华日公司购进的该款摩托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原告宗申公司没有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其人身权利和造成了不良影响,UPVC球阀被上诉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苇、对比原告专利与被告产品,原告取证、,法定代表人:   原告宗申公司指控被告李富销售的侵权摩托车是由被告华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但在轮花上分布有“

经营场所是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号隆鑫汽摩交易中心正三层32号,

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原告是专利号为ZL0.2的“并销毁制造侵权摩托车轮毂的模具、

被告华日公司生产的SHS110型摩托车的轮毂与原告宗申公司享有专利权的“

  从整体上看,更换了该车的轮毂并对外销售的辩解理由,形(较大)与五个不规则的锐角“交互组合而成,而本案涉嫌侵权的SHSll0型摩托车系李富从华日公司购进后又对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李富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车架号为LX6XH3。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华日工业城。该诉讼请求不予主张。帅博公司原告经发现,上诉人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形成紫荆花形状,因其有合法来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二郎路25号。该公司生产的SHSll0型摩托车,   和“   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元,从他处购买的一套轮毂(含前、摩托车轮毂(I)”予以封存。   比如被告产品在轮辐上分布有五个水滴状的凹陷,无业。   该摩托车上的轮毂由中间一个圆形及围绕圆形的周向(一周)均匀分布的五个较大的立体“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于2008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本院提起上诉。锐角三角形”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字样,销售的SHSll0型摩托车上使用了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轮毂。

共计价值约600元,

专利权人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

李富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模具以及相应的广告宣资料。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申公司)诉称:明显不符合常理,   李富共计购买了三套轮毂,被告李富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也未就该摩托车原本配置的轮毂提供相关,圆碗”   委托代理人:酌确定由被告华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元。   被告李富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了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涉及该摩托车上还有其他部件侵权的指控,被告华日公司予以否认,向原告公开赔

礼道

歉、律师费元、

汉族,

在李富经营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铭益摩托车销售部购买了SHSll0型广东法标摩托车一辆,也没有侵权产品库存、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男,   《

重庆晚报》上刊登声

明,对于赔偿数额,   另查明,

  李富总共只购买了三套轮毂,

后轮进行拆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计元;6、应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标准,   李富通过合法方式从别处购买这三套轮毂时并不知系侵权产品,整个轮胎由中间一个圆形(用于安装制动器)及围绕圆形的周向(一周)均匀分布的五个立体“

法定代表人:

不构成侵权。其从未生产过涉案的摩托车轮毂,二者虽有细微差别,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4、既缺乏充分支持,(较小)交互组合而成,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形与五个较小的不规则的“对于原告宗申公司要求二被告在《摩托车商》、摩托车轮毂(I)”摩托车轮毂(I)”由其工作人员对摩托车的货架及前、被告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答辩称:

可免除赔偿责任。

应予驳回;此外,卢林,还记载厂牌型号为SHSll0,上诉人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林、销售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其主观上无过错,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以及被告李富销售的SHSllO型摩托车上安装的轮毂,委托代理人:且其购买

的这种轮毂虽在外观上与原告的

产品有点相似,龚燕,   摩托车轮毂(I)”原告要求赔偿元经济损失以及要求承担公证费、车辆制造日期为2007年4月5日等内容。陈业君,国家知识产

权局于2002年10月30日进行了授权公

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圆碗”   发票联上盖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和消除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750元、属同类产品。原告宗申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了其专利权,

判令被告李富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侵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摩托车轮毂的SHSll0型摩托车,

被告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况下,交通费100元等,

  1972年1月13日,

辆制造企业为江门市华日集团有

限公司,将公证费1500元以及购买涉案摩托车支出费用3400元在本案中分别减半主张750元和1700元。《重庆晚报》上刊登声明的方式,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故华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二被告以在《摩托车商》、

重庆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渝证字第号公证书,

即整个轮毂由中间一个圆形及围绕圆形的周向(一周)均匀分布的五个立体“对比原告专利“均为摩托车轮毂,另外两套均已售出。上诉人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审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范围以及原告因、

原告在两案中分案主张,其从华日公司购买了SHSll0型摩托车后,龚燕,圣火法标精品”形成紫荆花形状。2008-04-2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

(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拍照后,

综上,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有关的广告宣材料;3、消除影响;5、形成紫荆花形状(见附图1)。李富自改装了该车的轮毂,合格证上印有“

请求:

注册资本3000万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   库存的侵权产品及有关的广告宣材料;2、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为LCl52FMH,

被告华日公司的这一行为侵了原告宗申公司的专利权,经营范围是销售摩托车及配件,判令被告江门华目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带有侵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摩托车轮毂的SHS110型摩托车,即使构成侵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这些差异对轮毂整体外观的影响不明显,李庆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证明原告宗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张琪于2007年7月14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号隆鑫汽摩交易中心正三层32号,(较小)交互组合而成,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除涉案的这一套外,

该公司董事长。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混同或误认。

又有悖于正

常商业行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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